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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材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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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指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

6.失地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8.重点优抚人员。

9.退役士兵。

10.刑满释放人员。

11.戒毒康复人员。

12.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13.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认定程序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和相关材料。各人社分局按规定进行初审公示、审核认定。

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

4.属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5.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6.属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的,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户口簿法定劳动年龄内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

7.属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农民的,需提供土地被征用证明材料。

8.属重点优抚人员的,需提供优抚对象优待证。

9.属退役士兵的,需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10.属刑满释放人员的,需提供释放证明书。

11.属戒毒康复人员的,需提供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12.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需提供康复证明。

13.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需提供申请之日3个月内由医院出具并盖章的疾病诊断书。

14.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人社局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内完成认定。

咨询电话:0760-12333

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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