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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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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这种情形属于有困难的一方。基本生活水平应当是参考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的。这里有个性的条件就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然有困难的,言外之意是如果个人财产较多或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多,即便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也不存在经济帮助的情形。

二、离婚时,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这里的住处应当不包括租房居住,如果租房也包括在内,就不存在一方没有住处的情形,因为租房不存在任何障碍。这里说的没有住处应当是没有所有权或一定居住权的房屋。在此情形下,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所有权,即有困难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居住另一方的房屋,或者直接判令房屋的所有权归有困难一方所有。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和条件一般情况下,会结合案情具体设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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