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宣判后多长时间执行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需要17日以上。如果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生效以后,还需要启动死刑复核程序。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死刑的判决宣告以后,自犯罪分子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如果死刑犯不上诉,人民不抗诉。上诉期满之日起,3日内,作出死刑判决的把相关的材料上报至上一级人民。即高级人民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正确,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高级人民作出向最高人民提请核准的裁定。但是这个期限法律上没有。另外,依据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所以,死刑立即执行是宣判后的:10日+复核期+7日。
一、关于死缓减刑的法律法规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七条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二、刑事案件几审终审
一般而言,一审人民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而人民也没有提起抗诉的,那么上诉期过后判决就生效了,就不需要经过二审即告终结,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就可以交付执行。相反,如果的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或抗诉,那么该案就必须要经过二审程序。但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直接审理的案件,因为最高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一经宣判,立即生效。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宣判以后,还要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死刑的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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