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支取个人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军人离退休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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