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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如何不违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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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具有三个特征。特征一是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特征二是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特征三是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居间人的报酬,但国家有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

法律分析

一、关于如何避免违约解除居间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等。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在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下,不违反合同条款地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一)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三)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拓展延伸

居间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居间人的中介行为,向另一方提供合同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为了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合同的履行。

首先,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关键内容,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明确。

其次,合同双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标的的履行。这包括对合同标的进行充分了解,明确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

此外,合同双方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机制,对居间人进行信用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居间人的诚实信用。

最后,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况,合同双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解决。这包括及时协商、寻求第三方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以便尽快解决合同纠纷。

总之,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同时,也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机制,以避免居间合同违约情况的发生。

结语

为了避免违约解除居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在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下,不违反合同条款地解除合同。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并不介入合同的履行。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居间人的报酬标准,但国家有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如果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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