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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6篇)

来源:划拓汽车网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镇______村______,因兄弟均已成家立业,为了家庭生活的方便,经全家人员协商同意,决定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现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分房协议:

  1、住房分割:原户有住房一幢,门牌号“______号”座北朝南,砖混结构,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共上下两层,第一层归甲方所有,第二层归乙方所有。另有厨房一间,石木结构,占地面积50余平方米,甲乙方双方各分50%。

  2、从签订此协议起,甲乙两人每月给父母生活零花钱____元,若生病治疗的费用另外各按50%给付。

  3、尊重父母的意愿,父母两人各在甲乙两人轮流居住一年,从元月一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均不得有遗弃或虐待老人的不孝行为。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 

  坐落于

  下开财产的保险。 

  ┌────────────────────────┬────┬────┐ 

  │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特别约定│ 

  ├────────────────────────┼────┼────┤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

  │

  │ 

  ├────────────────────────┼────┼────┤ 

  │其他保险财产

  │

  │

  │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

  │

  │ 

  ├────────────────────────┼────┼────┤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

  │

  │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

  │

  │ 

  ├────────────────────────┼────┼────┤ 

  │

  │

  │

  │ 

  ├────────────────────────┼────┼────┤ 

  │

  │

  │

  │ 

  ├────────────────────────┴────┴────┤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 

  ├──────────────────────────────────┤ 

  │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附加盗窃险:每千元

  元

  │ 

  ├──────────────────────────────────┤ 

  │保险费:人民币

  $

  │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保险期限:壹年

  │ 

  │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时止

  │ 

  ├──────────────────┬───────────────┤ 

  │

  承 保 记 录

  │

  │ 

  │

  │

  保险公司签章

  │ 

  │

  签章

  登记

  会计

  复核

  │

  年 月 日 │ 

  └──────────────────┴───────────────┘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行动、冲突、罢工、、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__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____%(农村____%),衣物及床上用品占____%(农村____%),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____%,农村农机具等占____%.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松。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__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 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 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 投保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 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投保方:(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_

  兹将下列财产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

  编号:________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备注

  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期限: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每年每仟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保险财产地址: br>注意:本投报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立遗嘱人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代书人)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_____和___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_____代书遗嘱如下:

  一、由于本人经常患有高血压_____或其它疾病,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银行存款:

  房屋_____套座落于:

  银行存款由_____继承;_____座落于_____房屋?套由_____与_____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_____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_____(本人签字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书人:_____(本人签字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_____(本人签字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代书人、见证人需与_____遗嘱继承人没有亲属、债权债务、合伙等利害关系.本人会写字就不要借书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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